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人【2009】82号
全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人才强校”战略,优化教职工队伍的学历结构,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学校制订了《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暂行规定》,经2009年7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人才强校”战略,优化教职工队伍的学历结构,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选派原则
1.整体规划。按照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院(系)专职教师学历结构等,确定全校每年学历培养计划,各院(系)根据培养计划推荐人员。
2.按需选派。各单位推荐报考在职博(硕)士研究生,应根据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推荐。
进修的学科和研究方向应同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同时符合教学团队、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
3.结构优化。为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学缘结构,支持本校毕业的教师报考外校的在职博(硕)士研究生。
4.学历培养以在职为主,培养地以西安地区为主,确需异地学习的须经所在院(系)及人事处批准。
二、推荐条件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教育事业,安心在校工作。
3.优先推荐学科中的业务骨干或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下,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因学科建设急需,经过院(系)和人事处批准可以提前报考。
三、推荐程序
受聘在教师岗位的教师(含双肩挑教师,下同)报考在职(定向)研究生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培养计划择优推荐,经人事处批准纳入学校培养计划后,个人自主报考;其他人员报考在职(定向)研究生须根据工作需要、个人发展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择优推荐,报人事处批准方可报考。
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报考,否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相关待遇
(一)经学校批准且纳入学校培养计划人员,在职攻读国民教育博士学位(6年)和硕士学位(按学制),享受以下待遇: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岗位津贴考核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减免部分工作量;对于已通过开题,进入毕业论文撰写阶段的专职教师可申请减免一个学期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量,以便专心撰写毕业论文,减免期间的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资助2篇高水平论文版面费(本人为第一作者),限报2000元。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按照攻读时间予以奖励,攻读博士学位3年,4年,5年,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3000元,仅取得学位证书者按照标准减半发放,仅取得毕业证书者不予奖励。学校不再报销学费。
4.学校原则上不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工程硕士、MBA、MPA、MFA等专业硕士学位,若本人坚持,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并且不减免工作量的情况下可以报考。
5.经学校审批,在职异地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硬座车票(按财务有关报销制度执行),超过4年费用自理。
6.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按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经学校批准且纳入学校培养计划人员,在职攻读国民教育博士学位在5年内取得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享受学校相关安家费及科研启动费待遇。仅获得博士学位证书者,相关待遇减半计发,仅取的毕业证书者,不享受相关待遇。对于5年以上6年以内取得证书者,相关待遇折半享受,超过6年的不享受安家费及科研启动费待遇。
就读时间以录取通知书的报到入学时间和学位证书的获得时间为准。
五、管理
1.凡被录取为在职博(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有关协议,根据协议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非专职教师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否则应脱产学习。
2.教职工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一般应按时毕业,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交申请,经本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方可延长学制。
3.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的教职工,不得无故中止学业。
4.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的教职工,获得相应学位证书后,必须按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的服务期限。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调离学校、辞职、自费出国或因违规而被解聘者,均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定相应服务年限的《西安工业大学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攻读博士学位者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攻读硕士学位者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对于未签定《西安工业大学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协议书》者,不享受相关待遇。
6.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后,须及时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并办理归档手续。
六、本暂行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取得学籍并且在读的在职硕士、博士按原规定和协议执行,无协议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