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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3-04-09     浏览数:

西安工业大学师资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师资培训工作的管理,更加合理、高效地使用好有限的师资培训经费,激励教职工尤其是青年教师继续深造,全面提高三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现结合人才市场供求变化和学校实际,就我校师资培训费使用规定修订如下:

一、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培训经费是学校划拨的专门用于在册在职教职工培养培训以提高其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的专项费用。受聘在教师岗位的教师,培训形式包括:岗前培训、教学科研实践、技能培训、国内短期培训、专科进修、国内访问学者、学历提升、出国进修、学术交流等;受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培训形式包括:岗位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等。

二、培训费报销规定

(一)培训资助项目

列入学校培训计划的项目,培训费资助包括培训费、交通费及专项生活补贴等。

1.岗前培训、教学科研实践、技能培训等培训。学校资助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培训课时酬金及场地租赁费,其他费用由本人承担。

2.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学校资助(本市不予资助)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及专项生活补贴,额度上限2.5万元(人民币,下同)/人·次。

3.专科进修。学校资助培训费,其他费用由本人承担。

4.学历(学位)提升。经人事处批准在职攻读省外博士研究生(含博士后)的,学校资助不超过3个往返的交通费。

5.短期培训。培训的主办单位须为国家一级学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委托会议公司承办的不予资助)等,学校资助培训费、交通费。培训时间2周以内的,额度不超过0.3万元/人·次;培训时间2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额度不超过0.5万元/人·次;培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次。同一项目学校资助各单位一般不超过3人。

6.学术交流。参加国内外由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国外权威学术期刊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活动,所需费用原则上从课题经费支付。经人事处批准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委托会议公司承办的不予资助),学校资助因参加会议而产生的往返交通费、注册费。一个聘期内学校资助不超过1次。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根据受邀专家情况予以资助:教授(国外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以上),不超过0.2万元;业内知名的专家学者,不超过0.5万元;院士、长江学者,不超过1万元。

7.出国进修。入选国家出国留学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全额资助,不再享受专项生活补贴;入选学校公派项目的,学校资助因进修而产生的培训费、交通费及专项生活补贴,总额度不超过3.6万元/人·次,且两个聘期内学校仅资助1次;经人事处审批,以团组形式派出的,学校资助因进修而产生的培训费、交通费及专项生活补贴,总额度不超过1.8万元/人·次。

8.专业技能培训。学校统一安排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继续教育培训等, 额度不超过0.08万元/人·次

 

9.自行组织的培训活动,所需经费由各单位承担。

10.学校不资助境外留学攻读学位,按自费出国处理。

(二)培训费报销程序

申请参加培训人员在正式派出前2周应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培训申请表》,持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核,材料包括个人书面申请、邀请函(通知)等,并须明确培训地点、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成果及经费预算。培训结束返校后1周内,参加培训人员应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培训报销申请表》及差旅报销单,并持培训主办单位的证明及报销凭证,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凭证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师资科登记备案、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相关规定

1.列入学校培训计划且受聘在教师岗位的教师,可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培训专项生活补贴。

1国内培训

全脱产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培训专项生活补贴标准为0.05万元/月。学历提升(含博士后)不享受培训专项生活补贴。

2)境外培训

境外培训时间2个月以上的,培训专项生活补贴标准为250/天。

2.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年度培训计划核算专项生活补贴总额,划拨入学院基金,由学院按照实际培训执行情况实施补贴,并在年底时报人事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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