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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聘用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21     浏览数:

 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适应学校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缓解上级核定的编制规模与学校实际需要的矛盾,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经2011 1 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西安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保障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减少用工风险,理顺聘用程序,建立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用人机制,提高用工效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是指由学校支付或各部门用缺编费列支工资、不纳入人事台账统计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使用只限于有缺编或有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校内现有人力又无法调剂解决的单位。自负盈亏、经费包干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部门,其聘用人数可自行确定。学校各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后勤及教辅工作的社会化进度,提高用工效率。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四条  学校使用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实行学校、部门两级管理。人事处代表学校负责宏观管理,聘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校人事处职责

(一)核定全校使用行政经费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用工指标,制定校内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负责校聘人员的招聘。

(二)根据国家劳动法规规定,建立健全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根据编制情况核拨缺编费。

(三)代表学校与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对经济实体单位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实行指导性管理。

(五)负责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第六条  聘用部门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的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负责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工作职责的制定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劳动报酬的支付记录、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等,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

(三)负责部门聘用人员的招聘。

(四)负责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

(五)负责定期对本部门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

(六)负责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对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七)自觉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劳动检查和学校的用工检查。

(八)聘用部门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聘用部门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应由该部门牵头处理;因违规聘用造成劳动纠纷后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应由聘用部门按原经费渠道全额承担;发生劳动争议造成学校承担责任的,学校向聘用部门负责人追偿,全额在其工资中扣除。造成学校名誉的损害,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用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灵活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季节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形式。以减少劳动争议,降低用工风险。

第三章   招收录用

第七条  各部门在充分发挥现有人员作用的前提下,因缺编等原因而必须使用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时,要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聘用。

    第八条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必须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技能、身体条件等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一)正在服刑人员。

(二)因个人品行原因不适合聘用岗位要求者。

(三)因身体原因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者。

     (四)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者。

    第九条  聘用程序

(一)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分为校聘和部门聘用两种类型。校聘人员是指经校人事处审定并聘任在教学、实验、教辅、辅导员岗位以及少数后勤保障、管理岗位上的人员。部门聘用人员是指各部门在学校确定的流动编制范围内、部门出现缺编的情况下或季节性用工需要所聘用的工作人员。

(二)校聘人员由学校根据各部门编制、工作需要等下达用人指标,由人事处向社会发布用人需求信息,统一组织招聘。

(三)部门聘用人员,各部门要在校人事处备案后在校内发布人员需求信息、岗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聘用人员条件;也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发布人员需求信息。各部门不能聘用校内其它部门因违纪或个人原因终止合同的人员;用工部门负责人不能聘用自己的亲属在本部门工作。

(四)聘用优先顺序为:校内待岗人员、在校勤工俭学的学生、身体健康且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职工及社保手续齐全的下岗人员及其他人员。学校将根据部门用工实际分别下达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俭学、返聘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及非全日用工的比例。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年龄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者年龄的规定,其中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其劳动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劳动者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五)对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电工、金属焊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作业的工种,以及医院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专业技术岗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方可上岗工作,严禁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

(六)聘用部门负责组织对应聘人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持体检通知单到校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视聘用方式不同分别与被聘人员签订《勤工俭学服务协议》、《返聘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聘用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向应聘人员主动告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情况,合同书和协议书还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管理细则,合理确定被聘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违约处罚和其它需要明确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后勤服务集团、附中附小、保卫处及图书馆的聘用人员由本部门指定专人办理。被聘人员还应到校计生办验证备案。被聘的暂住人口无暂住证的须到校保卫处办理暂住手续。

(七)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聘期内的年度考核与正式在编人员一并进行,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为优秀人员应给予适当加薪,合格者可以参加下一年竞聘,不合格和基本合格者,按协议规定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条  校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按事业编制职工同样管理。其薪酬待遇参照校内正式职工中同岗位人员确定其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同时参照调升;但不参加学校的集资建房。其他福利待遇同样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部门聘用人员由各用人部门参照学校的考勤制度和有关劳动纪律等规定,对本部门所聘人员的劳动纪律和考勤情况制定管理制度,并根据岗位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调整机制、奖惩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后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薪酬支付必须从核拨的聘用人员费用项目开支,不得挤占其他项目资金,且用于固定职工加班费等方面的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学校核拨的聘用人员费用的5%。

第十三条  各部门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由用工部门仍按原资金拨付渠道承担,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费用按劳动部门规定的分担比例由用人部门和聘用人员合理分担。学校相关部门应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应的劳动条件,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属部门聘用的人员,学校不再纳入统一管理,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部门自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今后此类聘用者与聘用部门产生的纠纷,由聘用部门负责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凡是没有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依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部门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各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对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形成的合同文本、规章制度告之回执、考核结果、工资领取签名单、出勤记录等文本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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