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09〕127号
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各单位及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2006年7月开始实行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校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2009年10月14日五届四次教代会讨论、2009年10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请省教育厅审核,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要求各单位做好对教职工的宣传,各院(系)基金包干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学科特色自主制定内部分配实施细则,并经同级教代会充分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在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可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以便在今后的修订过程中不断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西安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西安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高等学校自身发展需要的薪酬制度,发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2006年7月1日推行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内部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突出岗位责任和工作业绩。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
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绩效工资分为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两大部分。
基础补贴是指根据受聘人履行基本岗位职责及其任务所发放的津贴。
奖励津贴是指根据受聘人完成岗位职责的质量和突出贡献所发放的津贴。
奖励津贴由效益津贴、显著业绩津贴、工龄、校龄津贴和其他一次性奖励构成。
效益津贴是指受聘人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考核其质量和效益后发放的津贴。
显著业绩津贴是按照“绩效优先”的要求,为了激励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或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或团队而设立的津贴。
工龄、校龄津贴指为了鼓励教职工积极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而长期奉献设立的津贴。
其他一次性奖励是指学校根据特殊情况或原因而发放的奖励。
三、实施绩效工资的基本原则
1、贯彻“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建立与落实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落实院(系)分配自主权,实行学校宏观科学管理,院(系)自主分配,建立以绩效评价为主要依据的动态分配新机制。
2、绩效工资坚持导向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职工的责任心与事业心;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稳定骨干队伍;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3、绩效工资主要贯彻“优化结构,按需设岗;淡化身份,强化岗位;以岗定酬,严格考核;优劳优酬,责酬相符”的原则。
4、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合理的要求,逐步加大绩效奖励力度。工龄、校龄津贴要统筹兼顾,激励教职工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长期奉献,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5、绩效工资发放范围主要是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同时对劳保人员、校内离岗休养人员发放部分补助。
6、统筹考虑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的利益分配,坚持向工作奉献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和在教学科研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使教师和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年人均绩效工资实际收入比保持在1:0.8左右。
7、绩效工资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对各院(系)实行工作任务与院(系)基金总额包干制度,以利于院(系)积极性、创造性和自主权的发挥。各教学院(系)应按照学校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担负的工作任务,自主制定本院(系)的实施细则,并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基础上,经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本方案包括《西安工业大学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西安工业大学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西安工业大学显著业绩津贴实施办法》、《西安工业大学工龄、校龄津贴发放办法》四个文件。
五、本方案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西安工业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校人[2007]189号)文件和其它与本方案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六、本实施方案的执行不影响自2008年3月1日开始的新一轮三年期聘任周期,各教学院(系)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的分配细则进行微调。
七、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西安工业大学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的动态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教师工作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实施的基本原则
绩效工资是学校在定编、定岗、定责和聘任的基础上,根据受聘人岗位职责及其目标、任务实际履行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做出的贡献所发放的劳动报酬。教师岗位绩效工资贯彻以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贯彻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遵循“优化结构,按需设岗;淡化身份,强化岗位;以岗定酬,严格考核;优劳优酬,责酬相符”的基本原则,根据个人业绩和贡献,建立能上能下的动态分配激励机制。
2、向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倾斜。
3、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自主分配为主导。
4、实施绩效工资的前提和基础是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部分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的具体落实,在此基础上再明确绩效工资相对应的基本任务与责任。
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其权重系数
一、教师岗位分为十三级:
二、教师岗位的权重系数
|
|
一级
岗位 |
二级岗位 |
三级岗位 |
四级岗位 |
五级岗位 |
六级岗位 |
七级岗位 |
八级岗位 |
九级岗位 |
十级岗位 |
十一
级岗 |
十二
级岗 |
十三
级岗 |
|
基础 |
2.8 |
2.8 |
2.4 |
2.3 |
1.9 |
1.8 |
1.7 |
1.5 |
1.4 |
1.4 |
1.2 |
1.2 |
1.2 |
|
效益 |
3.2 |
2.2 |
1.9 |
1.5 |
1.4 |
1.0 |
0.8 |
0.8 |
0.7 |
0.5 |
0.5 |
0.4 |
0.2 |
教师岗位聘任及考核
一、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及相应的资格
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的聘任条件和聘期基本职责根据《关于开展教师一至三级岗位聘任的通知》校人[2008]7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在满足基本条件和资格基础上,进行择优选拔聘任。岗位设置由学校根据各院(系)具体情况统一设置岗位数,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岗位数量设置基本原则是二级岗位设4-5名,三级岗位设13-15名。
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限额进行聘任和考核,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由学校负担,纳入院(系)基金。
三、一至十三级岗位的岗位基本职责由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自主协商制定。
每级岗位职责应明确相应的教学工作量、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和其它难以量化的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室)建设及相应的精品课程、教学团队建设、课程群、青年教师指导等教师职责要求。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首席主讲教师、副首席主讲教师、青年骨干教师、教学团队负责人、课群负责人、专业课负责人等,根据其不同的职责纳入不同的岗位中。
一级至七级岗位基本职责、聘任条件和考核细则必须明确该岗位应担负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青年教师指导等基本要求,不应以单纯的教学科研量化任务完全取代其它相应的岗位设置的基本责任。
四、一至十三级岗位由各院(系)组织聘任和考核,四级及其以上岗位聘任考核情况须同时报备校学术委员会和人事处审核。
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考核一次,聘期届满进行届终考核。续聘和再聘根据岗位职责考核结果聘任。
学校对各院(系)教学和科研等任务的总体完成情况组织年终考核。
五、硕士毕业见习期应聘任到教师12级岗位。硕士见习期满后由各院(系)根据其在见习期的考核结果和本人的申请,可以聘任到高一级岗位。新入校人员如有专业技术职务则在首次聘任时应聘任到职称所对应的最低一级岗位上。
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聘任到4级以上(含4级)岗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聘任到7级(含7级)至5级岗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聘任到10级(含10级)至8级岗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聘任到12级或11级岗位 。
届终考核未完成岗位基本职责者,重新聘任时应聘任到上一聘期完成的相对应的岗位级别或低一级岗位,但不得低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最低岗位层次。如连续两个聘期没有达到本人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最低岗位标准的,从第三个聘期起,本人基本工资部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同时按完成的相对应的岗位级别兑现。连续三个聘期没有达到本人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最低岗位标准的,限期解聘或调离。
教师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一、绩效工资每年按10个月发放,平时每个月的发放比例不得高于80%。结余津贴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在8月或次年2月发放。绩效工资基数由各基金包干单位根据自身的财力情况确定并自行调整。
二、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应在各教学院(系)制定的考核细则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院(系)基金核算及管理办法
学校对各院(系)(含军体教研室、工业中心)实行工作任务与院(系)基金动态包干。
一、 院(系)基金核算办法
院(系)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照实际在编人员统一核拨。各院(系)可以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合并考虑,但基本工资应保持单独考核发放。
2、学校根据实际财力,依据各院(系)教师编制数和岗位设置设定的高职结构核拨教师岗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核拨,缺编核拨缺编费,缺编费标准由学校每年年初核定。
学校每年根据学生数及工作任务变化,在学校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对院(系)教师编制进行微调,在年终根据新核定的编制统一核算,多退少补。
3、按照聘任在岗的教师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设立院(系)长(主任)基金,进入包干基金。
4、公共选修课任务纳入院(系)工作任务。
5、为鼓励院(系)引进学校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补充教师岗位(仅限教师岗位),对于院(系)接收的博士在入校三年内给予所在院系每人每年20000元的补助;对于接收的博士后在入校三年内给予院(系)每人每年25000元的补助,对于接收的正高级职称在入校三年内给予院(系)每人每年25000元的补助,一人有两项补助的按照高的标准补助,补助的资金按年度进入院(系)基金,引进人员在三年内调出的,补助资金从调出的当年停拨。
6、为了鼓励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按期取得学位,对于通过开题报告的教师可给予半年的假期用于论文的写作,学校给予院(系)每人7000元的补助,若教师在通过开题报告后2年内获得博士学位,则7000元用于支付半年假期的绩效工资;若超过2年,则不支付假期期间的绩效工资。博士学习时间从入学至获得博士学位若在5年以内,方可执行此项补助。
7、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院(系)担负的实际教学任务确定课时酬金标准,每课时学校补差7元,将酬金切块进入院(系)基金。夜大和节假日课时的补助由继续教育学院制定标准并统一核拨到有关院(系)。
8、学校对研究生培养任务进行单独核算,每年年终由研究生部根据各院(系)承担的研究生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核算。研究生任务基金按照研究生招生人数进行核算,人事处根据研究生部提供的核算结果对相关院(系)的院(系)基金进行核拨。
9、系(教研室)党支部书记专项津贴为每月50元。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团委专职部长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专项津贴为每月100元(享受科级待遇者除外)。学生政治辅导员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者,政治辅导员专项津贴全额发放,兼职取一项折半发放。专项津贴学校统一核拨进入院(系)基金,由院(系)考核发放。专项津贴全年按照10个月计算(寒暑假除外)。
10、学校对院(系)的各类奖金。
二、院(系)基本任务及基金使用责任
(一)、各院(系)要履行工作任务与院(系)基金包干合同,必须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和继续教育学院等教学任务)、学科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职工管理、党团组织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学生思想教育及管理等任务,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所属职工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种活动和各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稳步提升。在不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拥有内部人事调配权(工人岗位和工种变更须报人事处审批)和分配权。在教师缺编的情况下,不得无故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师资,否则将核减相应的编制。各院(系)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为了激励院(系)积极完成各项任务,从各院(系)基金总数中暂留10%设立基本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基金,将基金分为本专科教学考核基金(占4%)、学科建设任务考核基金(占2%)、科技任务考核基金(占2%)、综合考核基金(占2%),年底根据考核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核算到院(系)基金。
(三)、院(系)基金主要负担以下费用:
1. 负担本院(系)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
2. 负担外聘教师酬金、系(室)主任津贴、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系聘教学督导组专家等方面的劳务费及其他方面必要的活动经费。
3. 负担本院(系)的考核补差和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津贴。
4、单位考核以及其它方面的费用。(一般教学事故按每人每次200元标准;严重教学事故按每人每次400元标准;重大教学事故按每人每次800元标准;计算机房发现学生涉阅不健康的内容或从事非教学科研活动,每台机器每次按200元的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扣回学校。
5、聘请退休专家费用由各院(系)负担,凡主持国家级项目并完成所聘岗位任务的专家的津贴由学校负担。
6、支付本单位劳保人员、离岗休养人员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
三、院(系)基金核算使用的其它规定
1、学校对院(系)基金实行动态核算管理,全年总量控制,按月审批使用,基金总额可以累积,但不得超额或跨年度提前使用。
2、福利性补贴和一次性奖金由学校统一发放,不计入院(系)基金。超编人员的工资由各院(系)自负。
3、因编制、人员变动或职务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院(系)基金时,在期末或每年年终予以调整。
4、各院(系)内部分配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按照规定程序,经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将方案报人事处和校工会备案。
5、各院(系)应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对基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职工的监督。各院(系)应成立由教代会推选的3-5人组成的审计监督小组,每年对院(系)基金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结果在教代会上公布,提出不足和改进的建议。同时将审计结果报人事处和校工会备案。
教师绩效工资发放的其它规定
一、设置博士生导师津贴。经有评审权单位评审批准,在招生简章上有姓名并实际指导学生的博士生导师,每月按300元的标准发放指导博士研究生津贴(寒暑假除外)。
二、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工作量不作为各院(系)核编的基数,各院(系)应积极承担并完成继续教育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
三、经学校批准的脱产或在职攻读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教师、经批准在国内进修,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各院(系)自行制定。
四、对新入校青年教师各院(系)要积极落实培养计划和具体工作任务,对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见习(试用)期内非拒绝接受工作任务和其它个人原因,月均收入不应低于教师12级岗位的收入水平。
五、学生政治辅导员的绩效工资按照对应教师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未定职硕士聘任到十二级岗位。在团委专职部长和学生政治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副科级绩效工资;连续工作满六年且考核合格者,享受正科级绩效工资,离职取消。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职务变动人员,从聘任上岗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绩效工资。
(二)、新入校人员(或出国或脱产返回学校人员),从聘任的下月起按聘任岗位发放绩效工资,年终考核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应完成的相应任务核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层单位可酌情停发或扣发绩效工资,所扣绩效工资纳入院(系)基金:
1、缓聘、拒聘、待聘人员。
2、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者。
3、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时参加集体活动者。
4、工作出现过错、过失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
5、教职工因病事假等原因未出勤或有旷工行为者。
6、因事假、病假、非工伤假等,每月超过10天,当月绩效工资减半计发;超过20天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7、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不承担实际工作的人员。
8、法定假期(婚、丧、产假期间)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任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发,或扣减当月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西安工业大学管理
及教学辅助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管理教辅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基本原则、岗位设置及权重系数
一、按照“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和“按需设岗、强化岗位、严格考核、优劳优酬、责酬相符”的要求,实行以岗定酬,能上能下的分配方式。
二、管理教辅岗位年人均绩效工资实际收入应为教师岗位的80%左右。
三、管理教辅岗位包括由学校事业费负担的校、院(系)机关管理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工勤人员和附属单位人员,根据工作性质、职责和任务的不同,具有领导职务人员的岗位分为7级14档;普通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分为6级10档。
(一)、具有领导职务人员的岗位设置及其权重系数
|
岗位层次 |
受聘对象 |
档 差 |
基础补贴 |
效益津贴 |
|
一级岗位 |
正校级 |
二档 |
2.7 |
3.3 |
|
一档 |
2.7 |
3.2 |
|
二级岗位 |
副校级 |
二档 |
2.4 |
2.5 |
|
一档 |
2.4 |
2.4 |
|
三级岗位 |
校长助理 |
二档 |
2.1 |
2.3 |
|
一档 |
2.1 |
2.2 |
|
四级岗位 |
正处级 |
二档 |
1.9 |
1.8 |
|
一档 |
1.9 |
1.7 |
|
五级岗位 |
副处级 |
二档 |
1.7 |
1.3 |
|
一档 |
1.7 |
1.2 |
|
六级岗位 |
正科级 |
二档 |
1.4 |
0.9 |
|
一档 |
1.4 |
0.8 |
|
七级岗位 |
副科级 |
二档 |
1.2 |
0.6 |
|
一档 |
1.2 |
0.5 |
注:任本级岗位不满2年套一档,满2年以上套二档。
(二)、普通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及其权重系数
|
岗位层次 |
应聘基本条件 |
档差 |
基础补贴 |
效益津贴 |
|
科员一级岗位 |
应具有正高级职务资格及相应能力和水平 |
二档 |
1.6 |
0.8 |
|
一档 |
1.6 |
0.7 |
|
科员二级岗位 |
应具有副高级职务资格及相应能力和水平 |
二档 |
1.4 |
0.6 |
|
一档 |
1.4 |
0.5 |
|
科员三级岗位 |
应具有中级职称或未定职博士或技师资格及相应能力或水平(具有25年及其以上工龄的高级工和助理职称资格及相应能力或水平可聘为本级一档) |
二档 |
1.3 |
0.4 |
|
一档 |
1.3 |
0.3 |
|
科员四级岗位 |
应具有助理职称或未定职硕士或高级工资格及相应能力或水平 |
二档 |
1.2 |
0.3 |
|
一档 |
1.2 |
0.25 |
|
科员五级岗位 |
应具有技术员或本科见习或中级工资格及相应能力或水平 |
|
1.1 |
0.3 |
|
科员六级岗位 |
应具有办事员或专科见习或初级工资格及相应能力或水平 |
|
1.1 |
0.2 |
说明:
1、任本级岗位不满2年套一档,满2年套二档。
管理教辅岗位的聘任及岗位职责
一、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第1至第7级岗位由学校聘任并确定岗位职责,科员第1至第6级岗位由各部门单位聘任并确定岗位职责。
二、受聘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遵纪守法,乐于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奉献,作风严谨扎实,工作效率高,工作成效明显,能全面履行和完成岗位职责及其相应工作任务,并积极接受和完成组织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
管理教辅岗位的考核及结果使用
一、绩效工资每年按10个月核算,平时每个月发放80%,结余津贴根据全年考核结果在2月份发放。
绩效工资基数由学校根据学校的实际财力确定。
二、绩效工资必须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一)、管理教辅人员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况应扣减相应比例当月绩效工资,所扣减的金额进入部门单位缺编费:
|
情形或事件 |
扣减比例 |
|
重大决策性失误 |
50% |
|
未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 |
20% |
|
拒绝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 |
100% |
|
工作消极懈怠 |
50% |
|
发生工作过错责任 |
30% |
|
发生工作过失责任 |
20% |
(二)、双肩挑教师津贴考核发放办法
院(系)负责人首先对应管理岗位聘任,其次可以申报聘任相应的教师岗位,本人年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200学时(正常工作日,含讲课、本科毕业设计、硕士研究生指导等计算教学工作量的项目),超出部分只计工作量,年底首先考核履行管理岗位职责情况,然后按照教师岗位要求进行全面业务考核。本人所在单位部门考核良好且本人管理岗位考核称职,方可享受双岗津贴(管理岗位取全额,教师岗位取一半),申请双岗聘任的院(系)负责人必须按相应的规定程序聘任后,报组织部和人事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未申报双岗聘任考核的院(系)负责人和其他管理教辅岗位的的双肩挑教师,全面履行了管理教辅岗位职责,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可以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获得的教学工作量和非教学工作量可计入院(系)工作任务,绩效工资由院(系)基金支付,年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150学时(正常工作日,含讲课、本科毕业设计、硕士研究生指导等计算教学工作量的项目),超出部分只计工作量,不发放相应绩效工资。
(三)、为了提高管理部门服务质量,更好的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从由学校负担绩效工资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中提取10%设立考核基金,年底根据部门单位考核小组考核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分别核算到各单位。
(四)、管理教学辅助人员主要考核管理教辅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
管理教辅岗位绩效工资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纪委、监察、审计岗位的工作人员,每月享受50元专项补贴;离退休办公室工作人员每月享受40元专项补贴。专项补贴和专项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寒暑假除外)。
二、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或进修学习占用上班时间的管理教辅人员,基层单位可酌情减发10%-30%的绩效工资,减发的绩效工资由基层单位自主支配。全脱产学习或未承担工作任务者,绩效工资停发。
三、按照领导干部管理规定,因新老交替和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职在岗期间绩效工资低一级发放。
四、劳保人员、离岗休养、劳务输出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生活补助。
五、其它有关规定
1、职务变动人员,从聘任上岗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绩效工资。
2、新入校人员,从聘任上岗的下月起按岗位确定绩效工资。
3、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不发放当年的20%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除了不发放当年的20%绩效工资外,停发次年前两个月绩效工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层单位可酌情停发或扣发绩效工资,停发或扣发的金额纳入部门缺编费:
(1)缓聘、拒聘、待聘人员停发绩效工资。
(2)教职工因病事假等原因未出勤者或有旷工行为者。
(3)因事假、病假、非工伤假等,每月超过10天,当月绩效工资减半计发;超过20天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4)法定假期(婚、丧、产)期间根据实际担负工作任务可扣减当月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或不享受绩效工资。
(5)因私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绩效工资停发。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人员绩效工资从出境下月起停发。从回校上班的下月起恢复绩效工资。
(6)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不承担实际工作的人员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三:
西安工业大学显著业绩津贴实施办法
为了激励广大教职工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努力工作,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学校特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设立显著业绩津贴,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发放原则及相关规定
一、单位显著业绩津贴根据考核结果和本单位的特殊贡献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单位所获得的显著业绩津贴归入部门(单位)基金或院(系)基金自主分配。
二、由于学校设立了科研项目津贴,因此科研经费只在考核岗位基本职责时使用,不领取显著业绩津贴。
三、显著业绩津贴随年终奖一次性发放。
发放条件及标准
一、单位或集体
1、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院(系),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其他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机关及教学辅助单位人均奖金不得超过学校年度考核奖励标准的2倍,且总额不得突破1万元)。
2、各院(系)年实际到款科研经费超额完成学校下达的本年度科研经费任务,学校按照超额完成部分工科5%、文理科10%的数额作为奖励,一次性核算到该单位进入院(系)基金自主分配。
3、管理及教学辅助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单位或单项重大工作,经校长办公会议认定,一次性奖励该单位或集体1万元。如属于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工作,按主办单位60%,协办单位平均分配其余40%的标准由主办单位再行分解。本项获奖励单位或集体每年不超过两项,可以空缺。
4、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新获批省部级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专业建设达到国家级特色专业的要求并通过评审的奖励10万元;专业建设达到省级名牌专业的要求并通过评审的奖励2万元;课程建设达到国家级精品课程要求并通过评审的奖励10万元;课程建设达到省级精品课程要求并通过评审的奖励2万元。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达到国家级示范中心标准并通过评审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达到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要求并通过评审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双语教学改革达到国家级或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标准并通过验收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人才培养模式达到国家级或省级人才培养模式示范区建设标准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教学团队建设达到并遴选为国家级或省级教学团队要求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二、个人(本条所规定的奖金由学校支付)
(一)、荣誉奖
|
序 |
认定条件 |
奖励金额(元) |
|
1 |
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
20000 |
|
2 |
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
10000 |
|
3 |
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
5000 |
|
4 |
陕西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陕西省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
2000 |
|
5 |
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校级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
400 |
|
6 |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
10000 |
|
7 |
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
3000 |
|
8 |
校级教学名师奖(每年评比一次,每次限2人以内或空缺) |
1000 |
|
9 |
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比一次) |
800、400、200 |
|
10 |
全国师德标兵 |
3000 |
|
11 |
省级师德标兵 |
1000 |
(二)、业务奖
1、论著成果奖:
|
序号 |
认定条件 |
奖励金额
(万元) |
|
1 |
在NATURE、SCIENCE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 |
50 |
|
2 |
被SC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光盘版) |
1.0 |
|
3 |
被SC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网络版) |
0.8 |
|
4 |
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心》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 |
0.7 |
|
5 |
被CS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 |
0.3 |
|
6 |
国外正式刊物(SCI收录源)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 |
0.1 |
|
7 |
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 |
0.1 |
|
8 |
《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心》的论点摘要每条 |
0.1 |
|
9 |
科技处认定的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15万字以上)每部 |
0.4 |
2、高水平及大项目立项奖
(1)获得一项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973项目;国防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海外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等高水平项目(子项目必须是主持单位,单个项目经费须在3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为8万元。
(2)获得一项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奖励金额4万元。
(3)获得一项国家政策引导类计划项目(如国家火炬项目、星火计划、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推广项目等)奖励金额2万元。
(4)单项科研项目年到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按到款额的0.8%给予奖励;单项科研项目年到款800万元以上,按到款额的1%给予奖励(兑现奖励不包含购买设备部分的科研经费)。
3、获成果奖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省部级科技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以及各政府部门科技奖均给予奖励,奖励金额见下表:
奖金单位:万元
|
奖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副省级、工业部门、
集团公司 |
省国防工办、
省教育厅 |
|
等级 |
一
等 |
二
等 |
特
等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特
等 |
一等 |
二
等 |
三
等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
奖金 |
100 |
50 |
8 |
4 |
2 |
1 |
4 |
2 |
1 |
0.7 |
0.5 |
0.3 |
0.1 |
(2)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精品教材奖和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精品教材奖,奖励金额见下表:
|
奖 别 |
国 家 级 |
省 部 级 |
|
获奖级别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
奖金(万元) |
50 |
20 |
10 |
3 |
2 |
1 |
(3)凡获奖成果必须出具正式获奖证书或文件,第一完成单位为我校。省部级以上奖励项目如第一单位不为我校,则按照相应的比例享受绩效奖励津贴。
第二完成单位:50%,第三完成单位:30%,第四完成单位:10%,第五完成单位:5%,第六完成单位:2%。
4、高水平论文奖
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论文奖,奖励金额见下表:
|
奖 别 |
国 家 级 |
省 部 级 |
|
获奖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奖金(万元) |
2 |
1 |
0.3 |
0.2 |
0.1 |
0.05 |
5、发明专利奖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批准的一项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0.1万元。
6、相关规定
⑴业务奖我校应为独立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⑵同一成果按最高奖金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⑶论文成果如为我校教师指导的研究生所发表的,且署名为我校,视为导师成果。
(三)、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在管理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一次性奖励1000--5000元,但每年不超过5个人,可以空缺。
(四)、由于上述荣誉奖和业务奖不能包括现有的所有奖项,例如:大学生科技(创业)竞赛、数学建模、电子设计、英语、艺术比赛特等、一、二、三等奖指导教师和大运会竞赛项目第一、二、三名教练员等,凡未纳入上述奖励范畴,又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重要者,学校专门设立奖励基金考核委员会,具体受理、审核、发放奖励基金。基金总额为每年8万元。(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申报程序及审核发放
一、显著业绩津贴采取个人如实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校业绩考评委员会认定的基本程序。教学方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科研方面由科技处审核;荣誉奖方面由人事处审核。成果或荣誉应到综合档案室归档。
二、申报程序
1、每年12月上旬,个人在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网站下载统一的《西安工业大学显著业绩津贴申报表》,下简称《申报表》,如实填写。
2、个人将《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基层单位审核,并将有关资料送综合档案室归档。
3、个人将《申报表》提交相对应的主管部门审核。
4、人事处汇总后提交校绩效考评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知财务处发放绩效奖励津贴。
科研项目津贴发放办法
一、科研项目指正式签署合同书、协议书在我校主管部门立项,并由我校人员主持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科研项目分A、B、C三级。A级为国家级纵向项目。B级项目为省部级纵向项目。C级为横向项目。
二、科研项目津贴核发标准
1、学校发放的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津贴标准为:
A级项目为每年到位经费的15%;
B级项目为每年到位经费的10%;
C级项目为每年到位经费的7%。
2、学校发放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津贴标准为:
A级项目为每年到位经费的35%;
B级项目为每年到位经费的25%;
C级项目为每年到位经费的20%。
三、科研项目津贴的拨付,必须是项目经费划入我校银行帐号,并按学校的规定缴纳管理费的项目。科研经费从我校银行帐号划拨给外单位,转出的数额不计算相应津贴。兑现科研项目津贴的科研经费指专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包含用于购买设备部分的经费。
四、科研项目津贴须在聘期届满考核(主要考核科研经费和成果)合格基础上享受。具体办法由科技处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五、科研项目津贴由学校负担,由科技处在届满考核院(系)科技工作基础上核算发放总额度,抄送人事处并列入各院(系)基金。院(系)根据项目组长的申报汇总报人事处审定,财务处按月发放。
六、省级及其以上教改研究项目的统计、管理、奖励及科研津贴核算按同级社科项目标准执行。
附 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会同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部解释。
附件四:
西安工业大学工龄、校龄津贴发放办法
为了鼓励教职工为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而长期奉献,学校特在校内津贴分配中设立工龄、校龄津贴,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工龄、校龄津贴计发标准
1、工龄津贴实行积分制,一年工龄积1分,连续累计(工龄中断期间不积分)。工龄津贴分值暂定为1元。
2、校龄津贴实行以在我校实际服务年限为计算基础的分段制(校龄中断期间不计服务年限。校龄从1978年复办起计算。)。校龄津贴具体分段发放标准为:
5年以下每月10元;5年至14年每月20元;15年至24年每月30元;25年以上每月40元。
3、工龄、校龄津贴随校内津贴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发(寒暑假期间不发)。
职工当年月工龄校龄津贴=工龄积分×分值+校龄津贴
二、工龄、校龄津贴发放范围
1、在岗在职职工享受工龄、校龄津贴。经学校批准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享受工龄、校龄津贴,校龄从学校正式批准人事代理并上岗时间起算。
2、休产假期间、公派出国期间计算服务年限,不发放工龄、校龄津贴。当月病、事假超过20天,当月不发放工龄、校龄津贴。
3、有旷工行为当月不发放工龄、校龄津贴;旷工天数累计15天以上30天以下者,停发半年的工龄、校龄津贴;旷工天数累计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15天及其以上者,旷工期间不计工龄积分及服务年限,并停发一年的工龄、校龄津贴。
4、病休劳保、自费出国(含探亲)、脱产学习(进修)、离岗休养、人才(劳务)输出(含退养)、自动离岗、编外待岗、服刑、隔离审查等不在岗期间不计工龄积分和服务年限,也不发放工龄、校龄津贴。
5、科技产业集团、后勤服务集团等实行自负盈亏或独立核算单位职工的工龄、校龄津贴学校不负担,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三、职工的工龄由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认定;新职工的入校报到时间由人事处审核认定。职工退休时间以人事厅审批的时间为准。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