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办法》的通知
校人〔2021〕210号
全校各单位:
《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办法》经2021年12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办法
西安工业大学
2021年12月6日
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教职工的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申诉为教职工因不服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的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等,要求学校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学校退休、返聘等人员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党办校办、纪检监察机构、校工会、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教职工代表及法律顾问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作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办校办,主要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处理。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的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等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侵犯其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用、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或成果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学术成果奖励、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退休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十条 申诉人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得重复申诉。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在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作出涉及本人有关合法权益的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的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文件(复印件)及相关事实证据。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补正期限。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申请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应及时通知被申诉部门,要求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向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并明确答复时限。被申诉部门认为所做决定无误,仍坚持原决定,或申诉人对被申诉部门复核后的决定仍有异议,申诉人仍坚持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将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做出申诉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又不损害学校利益的,签订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申诉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0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程序不当或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原作出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
1.适用依据错误的;
2.党政决定或处理、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事项进行研究决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审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由申诉委员会成员签名。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进行审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申诉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时,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或媒体公告送达。
申请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邀请同单位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记明拒收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申请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委员会委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对申诉事项属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委员会将申诉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一经做出,教职工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教职工对申诉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申诉纪律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工业大学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办法》(校监〔2016〕24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办校办、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