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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5-06-25     浏览数:

 

 

关于落实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陕组通字【201510号)文件的精神,现就落实我校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正、副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人事处不再下发退休通知,年满六十周岁时人事处向相关部门下发退休通知。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具体流程如下:

1、正、副处级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前三个月向组织部提交个人自愿退休申请,由组织部签署意见并转人事处劳资科,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2、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提前三个月向所在部门提交个人自愿退休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提交人事处劳资科,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3、劳资科留存已审批的个人自愿退休申请,并在申请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前一个月向申请人所在部门下发退休通知。

4、申请人接到退休通知按退休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三、本实施办法自2015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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