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事代理人员的规范管理,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学校授权人事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其人事及档案关系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聘用制度。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使用限于各单位岗位设置数内实行。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人事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 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 考试。
5. 公示。
6. 体检。
7. 办理入校手续
8. 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各聘用部门不得聘用校内其它部门因违纪或个人原因终止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不得聘用亲属在本部门工作。
第六条 对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电工、金属焊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作业的工种,以及医疗卫生、财务岗位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专业技术岗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方可上岗工作,严禁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七条 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部职责
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代办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八条 校人事处职责
1. 按规定向代理机构提供被代理人员名册、支付人事代理费用,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2. 建立健全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需求信息。
3. 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岗前技术和安全培训,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
4. 负责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
5. 负责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及自行离岗的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6.代表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由学校代扣)。
第九条 聘用部门职责
1. 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工作职责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劳动报酬的支付记录、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等,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
2. 负责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3. 自觉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劳动检查和学校的用工检查。
第四章 待遇与福利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事业编制职工同工同酬。薪酬待遇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确定,同时参照调升。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职称评审、业务培训等与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其子女上学与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不得参加学校的集资建房及福利房分配。
第五章 考核、续聘与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及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必须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技能、身体条件等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签订二次合同:
1. 正在服刑人员。
2. 因个人品行原因不适合聘用岗位要求者。
3. 因身体原因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者。
4. 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者。
5. 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及以上处理的。
第十五条 在聘期内,经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协商一致,依据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 年度考核不合格。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3.严重违法违纪的;
4.其它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七条 违约及其处理
1.人事代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2.人事代理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但未缴纳违约金、赔偿金擅自离岗者,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再统一管理除人事代理人员外任何形式的聘用人员。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属部门,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部门自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此类聘用者与聘用部门产生的纠纷,由聘用部门负责妥善解决。
第二十条 其它各部门因擅自用工而发生劳动纠纷时,依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应由该部门牵头处理;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聘用部门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因违规聘用造成劳动纠纷后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由聘用部门承担,从部门经费中扣减;发生劳动争议造成学校承担责任的,学校有权追究聘用部门负责人责任。造成学校名誉的损害,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聘用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校人〔2011〕20号),同时废止。
人事处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