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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日期:2009-03-16     浏览数:

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工作人员年度

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620号)精神,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学校修订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安工业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西安工业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修订)

 为了配合岗位设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考核制度,激励我校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62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考核的原则、内容和依据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二、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等。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等。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对学校改革发展做出的贡献等。

三、考核的依据是: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聘用合同书或聘任任务书、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平时建立的考核记录及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等。

考核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的正式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考核结果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各等次基本标准

一、管理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一)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廉洁奉公,精通本岗位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无安全责任事故和管理事故;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并能出色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熟悉本岗位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并能够较好地完成组织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校纪校规,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的失误(直接责任人)。

(四)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直接责任人)。

 二、教师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二)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校纪校规;热爱教育事业和学生,治学严谨,精益求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文明执教,注重职业形象。

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执教从严。

教学水平高,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效果优秀。科研能力强,潜心钻研业务,重视学术创新,业绩突出。

年度考核期内,能全面履行与本人职务所对应的较高级别岗位职责,工作质量优秀;能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其它工作任务;无教学事故及安全责任事故。

(二)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校纪校规;热爱教育事业和学生,治学严谨,精益求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文明执教,注重职业形象。

工作负责,教学水平较高,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效果较好。科研能力较强,能够钻研业务,重视学术创新。

年度考核期内,能够完成岗位职责。

(三)基本合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校纪校规;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直接责任人)。

(四)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直接责任人)。

 三、 工勤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一)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校纪校规,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二)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校纪校规,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三)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校纪校规,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直接责任人)。

(四)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较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事故(直接责任人)。

                        考核的办法和程序

 一、考核必须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的办法。

 二、按照人事管理权

(一)校级领导由学校党委负责考核,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处级干部原则上由组织部根据校党委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

(三)其他工作人员由基层负责人考核;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检查。年度考核是对我校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在一个聘期结束的一个月前组织。

 四、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

(三)被考核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群众评议意见和被考核直接主管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通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名;

(五)考核办公室审查;

(六)校考核委员会审核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七)、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开始公示的十日内向考核办公室申请复核,校考核委员应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七)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八)将个人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特殊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以及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者,在规定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学校同意延长期限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工作人员,以及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工作人员,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全年不聘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外出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评语,考核办公室确定考核等次。

(五)经学校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考核年度内调入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八)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九)考核年度内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十)提前离岗休养人员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十一)学校批准的病休劳保人员,只写病休情况,不确定考核等次。

 六、年度考核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为10%~13%,每年年度考核优秀人数限额由学校下达,各考核单位不得超过限额。

凡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计入本单位优秀等次限额。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必须符合优秀等次基本条件,考核小组提交考核委员会审定的优秀等次人员,若被否定后,则取消下达给该单位的相应限额。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工作人员续聘、解聘、辞退、晋级、培训、奖惩等的主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办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二)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合格等次以上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的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

(四)工勤人员连续2年以上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五)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校级、正处级及正高职奖励800元;副处级、正科级、副高职及中职奖励600元;其他人员奖励400元。

 三、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但应对其批评教育,指出不足,限期整改。

四、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应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年度考核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五、考核结果和校内津贴发放挂钩,具体发放办法按照校内津贴分配制度执行。

六、年度考核结束后,若发现工作人员在考核前有违纪违法行为,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无效。

 

                     

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校领导担任,

成员由人事处、组织部、校办、监察处、工会、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院(系)处级单位也应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主持行政工作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工和教职工代表参加,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37人组成。人数较少的单位与有关单位合并成立考核小组,需要合并成立考核小组的单位在每年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中予以安排。

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其成员由人事处和组织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校年度考核日常工作。

二、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各考核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二)平衡考核单位间考核结果。

(三)审定考核单位提出的考核等次。

(四)受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复核申请。

三、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本考核小组范围内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可制定本单位考核工作细则。

(三)提出本单位教职工考核意见及结果。

(四)做好本单位年度考核的总结工作。

基层直接主官负责人及各考核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地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工作人员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各考核单位可根据学校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个人考核细则。

                             

一、年度考核人数以考核当年12月底在册人数为准。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校人发〔2006199号文《西安工业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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